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山西省农民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Farmer Agent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缩写:FA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由省供销社发起,以农民经纪人和农村各种民间流通组织为主体的,依法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己任。向会员单位及广大会员提供商品交流信息,法律咨询建议,反映正当要求,维护合法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等服务。引导全省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农村各种民间流通组织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使其健康发展。
第四条 山西省供销社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协会接受山西省供销社、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发展山西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农村各种民间流通组织的基本理论,探索实现农民经纪人队伍不断健康发展的途径,向有关部门提供政策扶持和立法建议的依据;
(二)调查研究农民经纪人队伍在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交流全省农民经纪人队伍发展中的典型经验;
(三)组织农民经纪人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促进农民经纪人在市场经济中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四)反映农民经纪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农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五)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协助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经纪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避免出现不正当的内部竞争,促进农民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六)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动态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进行业务经营指导,帮助解决农民经纪人在经营管理中的问题;
(七)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民经纪人资格认证,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八)关心农民经纪人的生活,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其养老统筹等问题,兴办农民经纪人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九)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经济组织和社团的联系,开展国际、国内经济合作交流活动。
(十)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民经纪人大户、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加入供销合作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的种类:单位会员(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均不改变。协会的各项活动由会员单位派相应的人员参加)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从事农村商品流通的经纪人、经营者和农村各种民间流通组织;
(四)能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市、县供销社(或农民经纪人协会)推荐;
(三)经秘书处审核资料真实有效后,报会长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获得协会服务及取得协会刊物和有关信息处理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根据业务主营机关的管理要求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首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机关根据发起人的具体情况推荐);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处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政策等方面的重要建议和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常务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批吸收会员;
(四)提出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指导、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等协会所有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设立农民经纪人协会,接受山西省农民经纪人协会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各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分会。
第三十条 各市地县供销社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市县农民经纪人协会会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同时成为山西省农民经纪人协会会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实现的年终盈余可用来偿还为扩大规模或发展需要,暂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在清偿完有关债务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经 年 月
日第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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